|
行政的环境的警察政策 罗赖马州政府本周二(5月7日)批准了严格禁止罗赖马州环境检查机构和宪兵销毁或使在该州环境行动/检查中扣押的私人财产变得无用的法律。 这并不是州议员试图引入更有利于采矿活动的第一部法律,该州于 2021 年颁布了第 1,453 号州法,该法规定了该州采矿活动的许可,并允许在该服务中使用汞.. 生效后,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宣布罗赖马州法律违宪(ADI 6,672)。 代表们目前的兴趣是基于联邦立法的规定,该规定表明“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将被出售,并保证通过回收将其销毁” (联邦法 9,605/1998 第 25 条第 5 款) 。此外,议会的提案在那些违法者的财产权方面是合理的,并且从逻辑上讲,对于所有将投资用于非法环境活动的人来说也是合理的。 给人的印象是,当局试图将法律支持的监督行为归咎于对从事非法活动的人进行破坏,特别是在环境问题和非法采矿地点。当想要阻止检查员检查时,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根据法律文本,罗赖马州宪兵甚至不能与其他环境检查机构合作,因此,根据州法律,宪法规定,实体的能力。 此外,鉴于与环境有关的非法活动反复出现,特别是公共权力试图容纳的非法活动 —— 在土著土地上非法采矿,国家似乎继续以反事实的方式进行。当务之急是,我们不应寻求对环境监管和保护的僵化立法,而是对违法者的合法化和保护进行立法。 国家立法—— 联邦法 9,605/1998,同样用于证明州法。
律的合理性 ——坚定地将销毁和导致产品无法使用列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合法制裁。这种国家标准化源于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政治权力分配的动态,考虑到由联邦、各州和联邦区同时就环境保护和责任立法,该权力分配给所有联邦实体损害环境。(1988年《基本法》第24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共管工程遵循的前提是,欧盟将仅限于制定一般规则,而不排除各州的额外权限。应当指出的是,国家立法关注的是促进制裁的实施,但并未严格禁止因非法行为而毁坏机器。 事实上,CF/88 第 225 条第 3 款是为数不多的提倡所谓刑事定罪宪法戒律的宪法条款之一,因为“被认为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和活动将受到犯罪者的制裁,无论是 WhatsApp 号码 自然人还是法人。” 、刑事和行政制裁,无论修复所造成损害的义务如何”。 此外,其预设的环境情报是“公共权力和社会有义务捍卫和保护它” (第225条的规定),因此它是一种宪法密度的装置,需要充当解释性的工具。宪法下规范指南。 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面临着标准的冲突,因为国家立法并不禁止对破坏和破坏实施制裁。诚然,州规范与联邦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不总是会产生违宪,但是,当州法律另有规定或针对一般法的特定规范时,联邦最高法院现行的判例指导认为直接违反宪法共和国宪法概述的立法权分配模式,即使这种分析预先假定了宪法下性质的法律的对抗。 因此,州法与国家法之间的比较在任何州人实施时都可能构成对立法权的篡夺,构成违反宪法的行为。塞尔索·德梅洛部长在评判ADI 2.903/PR时教导我们,国家“不能超出纯粹补充权限的。
限度,因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立法文凭将直接影响违宪的恶习”。 似乎明显的冲突还不够,在环境问题上,解释的发展遵循特殊的方法,因为环境保护因素是规范的主要目的驱动力。这就是为什么生态保护可以使来自地方实体的规范之间的规范紧张合法化。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走两条路,来检验我们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国家立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凌驾于国家立法之上。这样,国家立法首先具有规范性义务,不得与欧盟就并行权限问题发布的一般规则相抵触,并且在同一层面上,不得空洞国家立法规定的程序。 尽管有“与一般标准不相容”的命令,但联邦标准有可能尊重州标准,在进行特殊编辑时以促进对环境的更大保护,也就是说,根据需要,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符合地区特点或利益——颁布比中央立法者制定的框架更具保护性的国家环境立法。 在最后一点上,罗赖马当局的做法似乎恰恰相反,一是批准了一项与国家立法完全相悖的法律,二是制定了一项直接或间接违反环境保护和环境责任的法律。 亚历山大·德·莫赖部长在评判 ADI 6672/RR 时,总结了对环境问题分配权限的观点,即“这些方面的监管属于欧盟发布通用标准的权限范围,考虑到利益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国家领土上统一处理该问题,原则上禁止成员国对中央实体定义的一般制度提出异议,除非涉及建立更多的保护标准”。 事实上,我们观察到,该法律自相矛盾地旨在软化检查活动,因为州法律削弱了环境警察权力外化的活动,因为它试图施加不太有效的机制来打击非法活动。 因此,公然违宪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宪法文本和最高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先例还不够,那么与立法行动交织在一起,就会出现对 1988 年基本法的持续破坏,其特征是“白蚁化”[ 1 ]国家环境保护微观体系。
|
|